对于[例9-18],我觉得教材存在以下错误:
对于第(1)、(2)两问,乙厂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同时,也应该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且甲厂都应将其计入“税金及附加”,从而影响损益?
第(2)问,卷烟复合计税,乙厂代扣代缴消费税=(200+340+0.8*150)/(1-56%)*56%+0.8*150=960(万元)
第(2)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应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乙厂计税价格=(200+340+0.8*150)/(1-56%)=1500(万元),而委托方对外售价1800万元,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应交消费税=1800*56%+0.8*150-960=168(万元)。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老师为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