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者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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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书,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者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悬赏金额: 10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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