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钨、钼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新增):
(1)精矿的计税销售额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
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2)原矿的销售额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换算
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换算方法
| 换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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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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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
|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其中: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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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共生矿、伴生矿的纳税
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
(5)几种特殊情形的征收管理 :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视同以未税原矿加工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精矿——销售
——按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精矿;
★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按销售精矿缴纳资源税;
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视同销售原矿。
(二)销售数量
★基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特殊情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