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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1、税法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税法定义要点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三、税法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PS: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定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PS:税法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PS:我国税法结构: 宪法 + 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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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一)关于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二)法定增值额 二、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二)增值税的优点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一)全额计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3.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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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税法
夏朝——贡、助、彻 春秋战国——鲁国实行“初税亩”,秦国商鞅变法 秦汉——田赋、户赋、口赋 唐朝——“两税法” 明朝——“一条鞭法”(对人征税转为对物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 清朝——摊丁入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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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的特征: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与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具有责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和比例原则 税收执法监督特征: 1、税法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非行政执法行为不是税收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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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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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退还制度: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正常的税收征管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说明】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用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人欠款的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将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税款追征制度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由于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同时还有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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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 5、时限制度 税收确定程序 1、税务登记:是整个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2、账簿、凭证 3、纳税申报:是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的税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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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决定因素:税种性质 应纳税额大小
交通条件:交通条件好,到银行交款条件方便的,纳税期限短;反之纳税期限长 纳税期限形式: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临时经营者,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 按年计征——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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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免、免税——起征点、免税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使用范围较广)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流转税中运用最多)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适用范围最窄,往往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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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比例税率:含义——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 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累进税率:含义——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 形式——☆全额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础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计税基数可以是绝对数、也可以是相对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含义——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特点——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其他形式的税率: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由于某些税种中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税率存在差异,减免手段的使用以及偷逃税和错征等因素,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零税率与负税率——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贴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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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对象
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作用:课税对象是基础性要素,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征税的范围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 价值形态——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 ☆实物形态——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 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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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要点
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特点: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主体:征税主体——严格意义上讲,国家才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产生标志: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变更原因: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消灭原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纳税义务的免除 某些税法的废止 纳税主体的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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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4楼溪边的_Amily的帖子 Amily 中秋节快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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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1楼pqb123的帖子 嗯这是我做的税法一的笔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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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解释分类(按照解释权限分)
■立法解释: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法的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为判案依据)——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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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大多采用这种生效方式)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策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实践中很少采用) 二、税法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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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其实质是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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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主义
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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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
含义:税法主体的权益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要求: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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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原则——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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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学习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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