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情形

税务处理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

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

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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