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121)
【每日财税要闻】
1.两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2021年。
2.中注协召开深化注会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改革专题研讨会。
3.中税协印发《税务师行业服务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方案》。
4.上海证券报消息,个人所得税APP有更新,不再强制要求填写出租人信息。
5.两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7.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中注协、中税协、上海证券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纳税人因停业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退税问题?
乙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生产与销售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该公司生产设备落后生产的产品销路不畅导致连年亏损,该公司于2018年12月停业并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时,该公司尚有9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那么,乙公司停业注销涉及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文件规定:“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因此,乙公司停业注销涉及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办理退税。
(以上来源:中国税务网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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