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1112)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证监会发布《我国上市公司2017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共有3245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了内控评价报告,占比93.11%;3177家内控自我评价结论为整体有效,占比97.9%;2596家被会计所内控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占比99.77%。

2.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将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

3.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再融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不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证监会、财政部网站)

【实务技巧】
1.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入政府补贴的免征增值税税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若当年销售收入为零,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零,则当年度业务招待费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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