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1108)
【每日财税要闻】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了为期两周的意见征询。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介绍,围绕社会公众对扣除范围、标准、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将研究完善办法;同时根据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还将动态调整。
2.中国结算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相应调整。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新华社、中国结算、中国政府网网站)
【实务技巧】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原来的专用发票还能使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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