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1105)
【每日财税要闻】
1.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未按此标准执行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可投诉。

2.税务总局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延续实施明年4月底到期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国税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1.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2.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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