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1023)
【每日财税要闻】
1.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

2.《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日前发布通知,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将扩大实施范围,以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获得感。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人大网、人民日报日报网站)

【实务技巧】
1.企业在2018.1.1—2020.12.3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否需要报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对于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无需备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企业的资产损失是否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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