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0910)
【每日财税要闻】
1.中国政府网报道: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实施,总理特别提出三点要求。第一,扣除范围和办法实施细则要具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避免政策理解和执行产生歧义,确保精准施策;第二,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第三,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自9月15日起执行。
3.140万人报名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在上周末举行。中国会计视野调查显示:高级会计实务科目难度系数3.18,比去年的2.53提高较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会计科目难度系数2.94,比去年 2.75有所提高;财务管理科目难度系数3.50,比去年的3.04提高明显;经济法科目难度系数3.62,比去年的3.09提高明显。(难度系数:5非常难,4比较难,3一般,2简单,1非常简单)。
4.财政部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和适用税率,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的处理。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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