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0831)
【每日财税要闻】
1.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已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3.税务总局明确:对方为个人的,其内部凭证在填制和使用合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凭发票扣除;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1.2018年5月1日之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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