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0829)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印发7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包括:《第202号——零基预算》、《第203号——弹性预算》、《第503号——情景分析》、《第504号——约束资源优化》、《第604号——绩效棱柱模型》、《第700号——风险管理》、《第701号——风险矩阵》等。

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明确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维持10%税率不变。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网站)

【实务技巧】
1.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发放的离职补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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