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0823)
【每日财税要闻】
1.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落地见效。会议强调,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快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优化监管考核。
2.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3.各地新税务机构组建“税收经济分析处”。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把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摆在服务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深度挖掘利用税收数据信息这座“金山银库”,努力使税收经济分析在国家治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局网站、人民网网站)
【实务技巧】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如何办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2.销售活动板房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何缴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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