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0822)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会计司司长高一斌在“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培训班”上透露,下一步将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严重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黑名单”和讲诚信“红名单”。

2.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十项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3.会计准则委员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工作组发布《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会计处理的问卷》,在9月15日前可反馈意见。

4.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就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发布多项操作说明。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会计报、税务总局、会计准则委员会、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

【实务技巧】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2.提取未使用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该项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的扶持和鼓励,明确了只有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提取未使用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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