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要闻】
1.中注协发布审计准则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三个方面内容的修订文本(征求意见稿),共涉及18项准则、23项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2.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反避税调查局、12366纳税服务局,相对应的对外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税务分局,属于北京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其他省市也将有相应的派出机构设置,但职能并不完全一样。


4.财政部发布《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分析报告》,提到全国各单位均建立了由财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牵头部门、纪检部门或审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监督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注协网站)


【实务技巧】
1.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2.何种情况下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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