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朋友问关于5月1日以后,开票应该如何选择税率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是生产压缩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3月2日与某客户签订了500万的销售合同,并于4月底发货给客户;由于其他原因,发票要5月1日后才能开给客户(5月份之前没做过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
那么问题来了,原本是17%增值税税率,在5月1日以后就要改为16%了。A公司该给客户开17%的专票还是开16%的专票呢?
按照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应该按17%开票。
因为A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就是税率调整前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
后面特意咨询了当地税局,税局给出的答案是应该按16%开票,有点出乎我意料。
税局的理由是:文件中规定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指的是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过的应税行为。上述案例中所述的应税行为明显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过,所以应该按新税率16%开票。
怎样,惊不惊讶?
PS:小Y的坐标在广州。由于对于文字或政策的理解,每个区域的税务机关可能存在差异。类似问题建议大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当地的税务机关的说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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