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一
政策依据:
适用于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填报。
直接影响应税所得额,而不是所得税额。
79号公告修改,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应税所得为负数,填写0。不填写负数。
附表二
政策依据
适用于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主要任务: 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 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
结语:欢迎大家留言一起交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