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税务探讨] 【会计人关心事】新政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7大影响    发表于:Thu Jun 08 12:02:13 CS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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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7点重大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农产品抵扣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产生了重大影响,7大影响总结如下: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次。

2、一般情况下,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特别提醒: 2017年7月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才能按13%计算抵扣,开具3%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票面的税额。2017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了,而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才可以按11%计算抵扣。

尚存疑惑的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这种专用发票是否要求认证呢?希望政策更明确一些。

3、一般情况下,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

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非自产农产品按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放弃免税政策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不按上面1-3点凭票抵扣。

怎样理解“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不填写“份数”“金额”。

执行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需认证,统一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不在附表二1-3栏次填写;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账务处理是按照发票总额(含税)计入成本科目。具体计算可以参考《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四版)》一书。

农产品抵扣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案例1:丰收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从农民手中购买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100*11%=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0,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2、从甲公司取得的是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3、从乙公司取得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从丙公司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20*11%=22(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200000,税额栏:22000。

5、从丁公司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认证抵扣”,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6、纳税人从戊公司取得的批发、零售环节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总共抵扣进项税额35.2万元,则填写好的申报表如下:

案例2:丰收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均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食品,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了举例方便,购进业务与上例相同。则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填写也相同。接下来我们再看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和填列。

假设上述够进货物各领用了一半,则: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35.2×0.5÷11%×(13%-11%)=3.2(万元)。

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总共抵扣进项税额38.4万元,则填写好的申报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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