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会计探讨] 【会计大神聊实务】北京停止向个人出售商办类住房,“炒房”真的能被赶离吗?   发表于:Sat Apr 01 16:06:58 CST 2017

豹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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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发布了一道楼市调控新政:明确规定商办类项目不得作为居住使用,新建项目不得出售给个人,二手项目出售给个人时需满足名下无房且在北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个条件。同时,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此消息一经发布,就等于宣判了手里有商住房的,正在炒商住房的……他们的死刑,商住房基本上就全部砸手里了。

  手里有商住房的各位还是赶紧看看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实务知识,思索一下怎样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吧。

  购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间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月购进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次月计提折旧,这里的当月是指固定资产入账的月份。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大修理及小修理涉税问题

  在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67号文件提到企业维简费支出中强调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企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扣除。

  最后提醒大家,炒房有风险,入手需思量。如果大家对国情、金融市场、房产市场……不太了解,只是跟风的话,一定要慎重哇!


匹配岗位: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等,目标薪资:10000-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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