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外以资产划转方式对外投资首当其冲的自然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对于符合条件的资产划转不管是划出方还是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账面处理都按原账面价值确定,换句话说仅仅是账面上从一家企业划到了另一家企业,对企业是个有利的消息。但是不是任何划转都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呢?当然不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行补充公告,“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是在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划转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才能不确认所得。

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划转又该如何申报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同样也进行了明确: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划转事项只需要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还是比较简单而明确的。


二、增值税

这里所述增值税不仅仅包括货物资产划转的增值税,同样也包括刚刚全面营改增所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增值税。先看两个增值税的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个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点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下,第一,该公告中只说合并、分立、出售、置换,并未提及划转投资,但是我个人认为划转投资就是一种资产重组的方式,或者更直接的说,就是一种出售,如果不是,那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为何要把对外投资作为视同销售的一种呢?第二,该资产划转不仅仅需要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进行划转,同时需要将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不然是不符合不征增值税要求的,当然,税法中并没有说债权、负债及劳动力数量需要多少,也就说哪怕只有一元债权,一元债务和一个劳动力,也是符合要求的。第三,两个文件关于该事项的规定都是不征增值税,而不是免征增值税,两者还是有所差别的。


三、土地增值税

这里之所以提及土地增值税因为资产划转有可能是以土地或房地产进行划转,所以就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048号)》第一条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此可见,以土地、房地产作为资产对外进行划转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有房地产有土地,自然会涉及契税问题,同样,我们直接看法条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很明显,对于资产划转投资,契税也是享受免征政策。


五、总结

企业以资产划拨方式对100%控制的子公司或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投资,同时将相应债权、负债及劳动力一并划转,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所得的优惠,还属于增值税不征税范围,同时也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对企业来说是个不错的对外投资方式。

纠错:非常感谢gujinliang ,因为疏忽关于土增税的免征文件财税 [1995]048号已经作废,最新的文件是财税[2015]5号文件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