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税务探讨] 增值税征收的微妙之处  发表于:Sat Oct 08 13:00:32 CST 2016

永远的海风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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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张图

A企业将货物卖给B企业,B企业加工生产后卖给C企业,对应的进项和销项环环相扣,整个链条完整。

第一,增值税监管

如果A企业不缴增值税,也就是说A企业没有销项,那对应B企业就没有进项,B企业就不能抵扣,缴的增值税就多,多多少呢?就是A企业未给B企业的进项的税额,换句话说,A企业没有缴纳的增值税,而且是没有抵扣项的增值税,B企业全额帮A企业缴纳了,这对于税务监管来说,是不是就轻松多了,不需要像营业税那会挨家挨户的查,现在企业之间也会有个互相监督的作用,营改增有意思吧,哈哈

第二,提前征收

这个怎么说呢,表面上看不出来,咱们举个例子,还是看上图,如果A、B、C三家企业分别为甲企业的三家分公司,咱们知道,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汇总缴纳,但分公司可以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当然总分公司也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在这里就先不考虑。

如上图,三家分公司之间互相买卖货物,A企业将成本为100元的货物(已取得专用发票)卖给B企业120元,那A企业就需要缴纳3.4元增值税(20元*17%);而B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进项为20.4元(120元*17%),B再以100元亏本卖给C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为17元(100元*17%),B企业则留抵税额3.4元;C企业暂时未出售。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当分公司之间所得税汇总申报的时候,该货物买卖而取得的所得为0.00元,在不考虑其他事项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不需要缴纳的。但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在该货物流转过程中,A企业已经向国家缴纳了3.4元的增值税,而该增值税正是B企业的留抵税额,换句话说,不管该货物之后怎么流转,也不管三家公司是不是分公司,对于3.4元的增值税,国家先收了,以后需要缴税的时候再去抵扣,妙不可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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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0-08 17:04: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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