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单位收到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税务局征收了1%的个税,我公司在支付款项时是否还需要补扣缴个税?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属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项目,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付款单位不用代扣代缴。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其他所得,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应该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该款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由贵公司在付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对此类问题也发布过文件。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地税2017年第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等。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uanjiancai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