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8月起,这些劳动法、社保新规正式执行!   发表于:Tue Aug 22 10:28:38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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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许多影响社保、劳动合同、就业权益的新规已经落地,一起了解一下吧~

全国性新规

一、人社部:针对虚假招聘、个人信息泄露等,首部人力资源服务规定划“红线”

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规章,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点此进入政策原文>>

《规定》中重点规范了以下四点:

1、加强招聘服务管理

明确投诉举报及处置方式,规定服务机构发现涉嫌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或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实、暂停或终止服务等。

2、明确服务禁止行为

规定服务机构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行为等。

3、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等。

4、规范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

规定不得以提供招聘服务等名义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等。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个人所得税新政,最高可税前扣除2400元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

点此查看政策原文>>

重点包括:

1、购买这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

通过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其中:

1)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

2)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2、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

适用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商业健康保险信息

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国家医保局:8月起开展新一轮医保基金飞行检查

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今年将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国家医保局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匹配参检和被检省份,今年8-12月份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点击此处查看政策原文>>

《方案》明确了今年飞行检查的两项目标:

一方面通过彻查医保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通过飞行检查后续整改,不断优化医疗、医保现行政策,强化经办机构审核检查责任,提升定点医药机构全国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应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地方性新规

一、广东:8月1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正式执行

6月26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1日正式执行。

点击此处查看政策原文>>

《办法》共四章十条,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程序、服务管理等方面内容,明确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

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二、广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按年缴费

7月20日,广州市人社局、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按年缴费工作的通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

点击此处查看政策原文>>

《通知》重点包括:

1、落实全省城乡居保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

原实行按月、按季缴费方式的,统一为按年缴费,原按月、按季的缴费档次标准统一换算成按年的标准。

落实统一按年缴费后,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费用,统一按自然年度、按年标准核定、缴交,参保人享受相应政府补贴,一次办妥一年。

2、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标准的规定

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档次标准仍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的年标准执行,即:从2021年6月1日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均设七个档次,年标准调整为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表

三、天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7月25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正式执行。

点击此处查看政策原文>>

《提取办法》主要调整了以下几点内容: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房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3、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房的,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4、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哈尔滨:8月1日起,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今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点击此处查看政策原文>>

《通知》重点包括:

1、买方须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才可“带押过户”

“带押过户”贷款业务适用于卖方已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铁路分中心本部办理了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存量房,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买方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贷款、交易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等政策要求的办理条件。

2、申请公积金“带押过户”应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带押过户”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即:

预约评估,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同意采取“带押过户”模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时,买方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 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进行存量房贷款资格审查预约。

预约成功后,买卖双方按照预约时间和地点向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带押过户”贷款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条件的,买卖双方签订《“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双方同意用买方贷款结清卖方公积金贷款,由经办银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随后再陆续办理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转移及抵押登记、发放贷款、结清卖方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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