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200106)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2.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3.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在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4.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承接服务外包能力建设、推动转型升级的措施。并提出提升医药研发、设计、会计、法律等领域承接服务外包竞争力,提高“接单”能力和“交单”水平。
(以上信息主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府网网站)
【实务技巧】
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是指跨县市么?不跨县市销售额的是不是也是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为销售额?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不跨县市的情况,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