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1217)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2.日前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释放出国家扶持推动生物天然气的信号。除了编制国家生物天然气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企业发展规划等,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建立绿色燃气配额机制,制定生物天然气优先利用政策措施。
3.据悉,银保监会正酝酿制定保险中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有望明年正式出炉。该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刚刚拟定的互联网保险新规进行了补充,将有一部分中介机构在分类评级后无缘互联网保险业务。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上证报、北京商报网站)
【实务技巧】
企业在国外发生的所得,已经在国外交过企业所得税了,在国内如何抵免?(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