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1216)
【每日财税要闻】
1.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2.两部门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实化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措施,部署推动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4.税务总局就《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以上信息主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网站)
【实务技巧】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小于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汇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吗?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怎么填写?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通过填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进行调整扣除。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固定资产”中的对应类型进行纳税调整,同时需要填报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情况进行统计。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