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909)
【每日财税要闻】
1.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配套法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等基础性制度建设。
2.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在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152个考点、10894个考场进行。今年中级资格考试报名人数160万人,较去年增长18.2%;高级资格考试报名人数5.9万人,较去年增长6.7%。
3.税务总局在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等5个省(市)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开展试点。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税务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或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
【实务技巧】
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均小于10万元,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那么,我公司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