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904)
【每日财税要闻】
1.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将注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资产评估师等考试解释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按照《刑法》二八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2019年12月底前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一体化平台全面深度应用。
3.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