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711)
【每日财税要闻】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稳外贸措施以扩大开放助力稳增长稳就业。在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高于16%的前提下,对个别省份存在的省内费率、缴费基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今年原则上不作政策调整。
2.证监会发布《2018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2018年度,40家证券资格会计所收入总额为458.8亿元,增长8.8%,约占行业总收入的57.9%;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共59.9亿元。共对6家会计所及其注会进行了6家次、14人次的行政处罚,对24家会计所采取了79家次、148人次的行政监管措施。
3.证监会发布《2018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2018年度,69家证券评估机构收入总额60.65亿元,增长10%。共对4家证券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进行了4家次、11人次的行政处罚;对12家采取了15家次、24人次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证监会网站)
【实务技巧】
若当月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下期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