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507)
【每日财税要闻】
1.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政策举措,力争今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部署以制度创新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
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5月15日开始,对聚焦当地、服务县域的中小银行,实行较低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3.内审协会印发《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自6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人民银行、内审协会网站)
【实务技巧】
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3000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如果公司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19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月1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前期代开15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