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318)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发布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及《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审计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6.中评协就《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开拓路线指引(2019)》征求意见。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评协、审计署、中国政府网网站)


【实务技巧】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小微优惠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又有营改增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是否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10万元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0万元免税标准。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上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均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