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212)
【每日财税要闻】
1.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3月起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在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2.证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
3.五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针对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证监会网站)


【实务技巧】
1.企业在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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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货知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8大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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