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承揽某工程项目,业主B公司预付工程款后,要求20171225日前开出了建筑服务发票1000万元。由于未开工,A公司尚未发生有关成本费用,也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发票。那么,这么做会对A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核算有何影响呢?

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A公司先开出了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产生了纳税义务,所以当期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议: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规定,20181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使用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对于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又需要开具发票的,填写“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预收工程款并不产生纳税义务,可以和B公司协商给其开具“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时,A公司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收到预收款,但并未开始施工,完工进度为零,所以不应确认所得税收入。

三、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建造合同》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按照新修订的《收入》准则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核算上,提前开具发票后,由于没有开始施工,也不应该确认收入。也就是说,该笔款项目前只能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uanjiancai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