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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第159天
五、行政诉讼 (一)适用范围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回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出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部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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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 第127天
烟叶税 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包括: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三)计税依据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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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2016年11月27日 第126天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包括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占用鱼塘、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1】用于农业生产并已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也属于占用耕地。(2016年新增) 【注意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2.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3.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3.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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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2016年11月26日 第125天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二)征收范围 【注意2】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 (四)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自×××之日起60日内 2.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形(2016年新增)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3)其他。 【注意】车辆退回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3.纳税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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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9日 第77天
营业税的税目 (一)建筑业
2.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意】电话 “安装和移机”业务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保险业 考点: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三)文化体育业 (五)服务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意】上述行为既不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也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租赁业 考点:以下项目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1)“转租”行为; (2)“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3)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 (4)出租文化场所; (5)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 (6)土地租赁。 【注意】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六)转让无形资产 (1)已完成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2)进入施工阶段,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5.土地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销售不动产 【注意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2】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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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 第74天
(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2016年调整)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记忆提示】扣除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车、电池、涂料;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2.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单价×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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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2日 第26天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填写规范 2.关于出票日期: (二)签章要求 (三)更改要求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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