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38:国内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注意1】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
【注意2】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分类: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注意】(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开证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4.转让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注意)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5.议付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2)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決定是否办理议付。
6.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