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1)我国对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审批制”。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提示1)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的,无需再单独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提示2)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米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1)基础是双方相互协商,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双方义务。

委托人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規定的原始凭证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3)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方能按照规定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