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处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链接】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起诉与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