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1)自愿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2)法定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3)不得调解。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②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链接经济仲裁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決”的,有权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执行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②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审判员,只能由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