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法律制度一、房产税法律制度
1.计算公式:
1)自用(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2.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PS: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②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房产税
③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④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征房产税
⑤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⑦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⑧公租房、廉租房→免征房产税
⑨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征房产税
⑩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减半征收房产税
PS:⑨⑩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不含办公区、生活区、商业餐饮区),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契税
1.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房屋互换→价格差额
PS:互换房屋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金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三、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1.计算公式
1)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4)扣除项目
①出售新房
A.地价和相关税费:据实扣除(地价+契税)
B.房地产开发成本:据实扣除
C.房地产开发费用:
a.利息分摊:利息+(A+B)×5%
b.利息不能分摊:(A+B)×10%
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包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E.加计扣除:(A+B)×20%(仅房地产企业适用)
②出售旧房
A.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
a.重置成本×成新率
b.无评估价可按购房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
B.地价和相关税费:据实扣除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税收优惠
1)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