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4
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管辖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考点35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