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1
税务检查的职权和职责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察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