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2.法律责任
执法主体 | 法律责任 | 具体标准 |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 | | |
罚款 | 对单位 |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 ||
行为人所在单位 | 行政处分 | 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司法机关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