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