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记忆提示】对一般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简易小额诉讼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⑴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⑵“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当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依法不公开;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
⑶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⑷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