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2019年预习知识点】第一章 法的形式  发表于:Tue Jun 19 18:20:34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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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地方
××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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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7-23 11:34: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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