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