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第八章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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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8种)

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提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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