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高频考点:税款征收措施之保全与强制执行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税款征收措施之保全与强制执行。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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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措施之保全与强制执行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税款征收措施之保全与强制执行

1)税收保全措施

情形: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

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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