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五章: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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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提示】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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